閩經信技術〔2017〕164號
各設區市經信委(經信局)、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國稅局、地稅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規范我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根據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出臺的2016年第34號令,結合我省實際,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對《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閩經貿技術2006〔313〕號文)進行了修訂,并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閩經貿技術〔2006〕313號文)同時廢止。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州海關 廈門海關
2017年5月31日
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規范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創新驅動發展的核心力量。對創新能力強、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四條 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共同負責指導協調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經信委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組織和考核評價工作。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省經信委每季度最后3個工作日集中受理申報,并按程序組織認定。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省企業技術中心的,各設區市不得再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省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省企業技術中心的,各設區市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母公司獲得“省企業技術中心”稱號的同時,將其子公司省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取消的意見。沒有提出調整意見的,視同母公司與子公司業務領域相同。
第六條 申請認定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報告期年度企業盈利;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較好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高創新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動力機制和運行機制,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技術中心必須有專屬空間,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原則上計入技術中心賬戶上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60%以上應集中在技術中心場地內使用。
(五)企業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報告期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簡稱研發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按照企業規模劃分為5檔:主營業務收入300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為1.0%,主營業務收入100-300億元(含100億元)的企業為1.5%,主營業務收入50-100億元(含50億元)的企業為2.0%,主營業務收入10-50億元(含10億元)的企業為2.5%,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以下的企業為3.0%,且不低于600萬元。企業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六)已被所在設區市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一年以上的;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二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第七條 企業按屬地原則向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認定評價表及相關的證明材料(詳見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和考核評價指南)。
省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認定申請程序和要求與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八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會同財政局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二份)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第九條 省經信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現場核查。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廈門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等相關部門對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二年內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同步進行核查。
省經信委對評審核查達60分以上的申報企業進行綜合評估,確認認定結果,并通過省經信委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在接受申報材料之日起80個工作日之內發文,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考核評價機制。
省經信委原則上兩年組織一次隨機抽查考核,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方式進行。
考核評價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考核評價表及相關的證明材料(詳見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和考核評價指南)。
第十二條 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 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 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 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 60分為不合格。
評價得分低于60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價材料、企業上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并經查實的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自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向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通報抽查評價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省經信委,省經信委對相關情況進行確認并定期發文公布。
第十五條 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真實性負責,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數據及信息的核實把關工作。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七條 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取消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六)項所列原因被取消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評價基本合格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改進工作。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八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向有關部門申報的項目經專家評審確認良好的,同等條件優先列入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扶持的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九條 省經信委從省技術創新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的提高。各級經信部門按照職能,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支持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省級相關研發任務,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可根據國家和社會經濟形勢變化發展情況,由省經信委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后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閩經貿技術〔2006〕313號)同時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