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各重點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在金融危機的沖擊下,全球經濟形勢日益嚴峻,我市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幫助企業度過難關,增強企業家應對挑戰的信心,推進全市經濟持續較快增長,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清理整頓涉企收費項目
1、開展全市涉企收費項目的全面清理工作。由市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牽頭,糾風辦、企業減負辦、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聯合,對全市涉企收費項目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清理,將符合中央、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項目向全社會公開,對查出的亂收費典型給予嚴肅處理。
2、取締或暫停一批收費項目。停止收取“治安聯防費”;防洪堤維護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計量費自文件實施之日起兩年內按國家規定標準的25%收取;統計人員崗位培訓費自文件實施之日起兩年內暫停收取。
3、落實憑《收費許可證》收費的規定。對清理整頓后保留的收費項目,由市物價部門統一核發《收費許可證》。各行政機關在實施涉企收費時,必須向企業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并嚴格按照《收費許可證》列出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各收費單位要建立健全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對于超標準收費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的亂收費行為,責令其退還全部非法所得,并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行政處分。
4、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財政統一核算、管理。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對截流、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5、各級各部門不得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項目和變相收費、重復收費、搭車收費。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均不得委托稅務部門收取,確需委托的,須上報市政府研究。
二、規范培訓收費管理
6、各行政機關及中介機構凡舉辦面向企業的收費培訓班,必須報經市人事、經貿、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審核,培訓費標準由市物價局、財政局核定。凡未經審批和核定收費標準而擅自辦班收費的,一經發現,責令其退還所收的全部款項,并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
三、推進中介機構與政府機關脫鉤
7、實現政府部門與市場中介組織“四分開”。即:工作分開、組織分開、經濟分開、場所分開。中介組織不能以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不得為中介組織招攬、指定業務或干預市場中介組織執業;不得占有、調用中介組織的資產,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受市場中介組織的管理費用。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辦公場所,不再提供或租借給中介組織作為執業場所,已經租用或租借的,2008年底前必須搬離。
四、糾正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協會(學會)的現象
8、推進協會(學會)與政府部門脫鉤。做到協會(學會)不隸屬于任何機關部門,不在機關部門設立辦公場所。機關干部在職期間及退休后三年內除經批準外不得擔任任何協會(學會)的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常務理事等職務。協會(學會)的賬戶不掛靠任何機關部門。
9、民政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協會(學會)運作、財務收入的監督審查。民政部門應嚴格把好協會(學會)年審關,制定詳細的協會(學會)年審標準,對運作不規范及對行業發展、企業發展以及全市經濟發展發揮不了指導、服務、協調功能的協會(學會),年審不予過關,連續兩年年審沒有通過的,給予取締。審計部門的年度審計應向協會(學會)延伸。
10、制定協會(學會)會費統一標準。協會(學會)會員費標準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原則上個人會員年費不超過10元,團體會員年費不超過1000元,其中非理事單位年費不超過500元。
五、嚴肅查處涉企攤派行為
11、杜絕向企業攤派報刊征訂任務的行為。宣傳和糾風部門應加大對書報刊物征訂工作的治理整頓,除宣傳部門可以下達適量的人民日報、求是雜志、福建日報、福建通訊、閩南日報、漳州通訊等6份黨報黨刊的征訂計劃外,其他報刊、音像制品的征訂必須堅持企業自愿的原則,各級行政機關均不可以行政手段介入發行工作,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下達征訂任務。對違反規定向企業攤派書報刊物和音像制品征訂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嚴肅處理;對以不正當方式發行報刊或收受回扣、提成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12、各行政機關及政府部門舉辦的各種節慶、展覽、紀念、典禮等活動,不得以邀請企業參加活動為由向企業拉贊助、攤派費用,收取禮品、禮金、慰問金;不得以慈善公益事業之名強制向企業募捐、拉贊助等。
13、加大對行政機關、執收執罰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到企業報銷各種費用的查處力度。行政機關、執收執罰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到企業借車、借款、借物等行為視同違紀,一經發現,由同級監察機關給予嚴肅查處。
六、嚴格控制對企業的檢查活動
14、行政機關對企業的經濟檢查(安全生產檢查除外),必須提供充分的法律法規依據,報同級工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備案,憑工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檢查登記證》對企業實施檢查,企業依據《檢查登記證》(寫明檢查單位、檢查項目、檢查人員等)接受檢查。未經報批擅自組織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的,企業有權拒絕,并向市減負辦舉報。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經濟檢查每年不超過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和執法機關根據舉報執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15、授權各級工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相關行政機關的檢查活動進行必要的協調和控制,能夠合并的應予合并,可以聯合進行的就開展聯合檢查。
16、嚴格執行“重在提請、主動服務”的要求,在經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請企業限期整改,不以罰款為主要處置手段。
七、切實穩定好當前就業局勢
17、穩步提高社會保險待遇。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和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標準。降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起付線,降低乙類藥品、部分診療項目和醫用材料個人負擔比例,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實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制度,根據工傷待遇支出額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例進行浮動;連續兩年未發生工傷事故的企業,次年起下浮費率。
18、妥善處理工資和工時問題。根據當前經濟形勢和企業實際,兩年內暫緩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企業一次性辭退員工50名以上須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八、加強對企業負擔情況的監督
19、建立漳州市減輕企業負擔兼職監督員隊伍。在全市企業中分行業聘請一批減輕企業負擔兼職監督員,由市減負辦組織培訓并發給聘書。通過兼職監督員向企業宣傳國家、省、市有關企業治亂減負的政策規定,對涉及企業的各種執法、檢查、評比、收費、培訓、報刊征訂等行為實行監督,并定期向市減負辦報告企業負擔情況,由市減負辦匯總后及時上報市政府。
20、在市糾風辦、減負辦設立涉企負擔舉報投訴電話,并向全社會公開,實施市糾風辦、減負辦和全市各行政機關聯動處理企業投訴、舉報案件機制。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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